應賣利益

距應賣開始--------

收購期間:
2026/08/18 (二) - 2026/10/06 (二)

精誠股東專屬三大利益

高溢價

精誠股東以相當於每股 184.5 元,取得一半現金即期報酬外,另一半換取台灣大股票,將享有台灣大未來獲利與股息成長機會

增多元

換股加入台灣大股東行列,參與精誠資訊成長的同時,共享台灣大、富邦媒(momo)等多元事業營運成果,具成長與發展韌性

升流通

精誠股東將改持有流通性更高的台灣大普通股,大幅增加資產布局操作的靈活性

已取得精誠包含董事長、其他 2 位董事及 5 位大股東之股份應賣承諾書、約占精誠已發行股份 14.13%

精誠資訊每 1 股應賣試算

輸入您的精誠資訊應賣股數與原買進均價,依據每 1 股精誠資訊普通股,可換取現金 92.5 元及台灣大哥大普通股 0.84 股,立即試算應賣後可取得的現金、台灣大股票,以及對照原始成本的預估損益。

・現金部分固定;股票市值依 08/18 收盤:台灣大 111.00、精誠 176.00
・試算僅供參考,本試算結果未計入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交易費用,實際取得金額與損益將以實際交易結果為準。

換得現金 NT$
現金NT$ 92.5 × 應賣股數
換得台灣大股票
0.84 × 應賣股數
精誠總持有成本 NT$
持有成本均價 × 應賣股數
預估損益 NT$
請輸入當初買進價格

・現金部分固定;股票市值依 08/18 收盤:台灣大 111.00、精誠 176.00
・試算僅供參考,本試算結果未計入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交易費用,實際取得金額與損益將以實際交易結果為準。

發展前景

台灣大哥大:電信獲利王
(2026 年 1-7 月)

2026 年 1-7 月 EPS

NT$ 3.32

年增 23% 行增第一
2026 年 1-7 月 合併營業利益

NT$ 140.0

年增 16%
2026 年 1-7 月 稅後純益

NT$ 100.9

年增 24%
2025 年現金股利

NT$ 4.74 /股

創 5 年新高

2026 全年展望
(不含本次收購案影響下)

合併營業利益年增幅

原估 1% - 2% 上修至 7% - 9%

電信業務營業利益年增幅

原估 4% - 6% 上修至 13% - 15%

IT + CT 整合發揮戰略綜效

跨售

全產品線跨售助力下,第一年將加速貢獻EPS成長,第二年後持續墊高,長期企業資服營收年複合成長可達 20% 以上

AI

整合台灣大TAIDC算力與精誠Ai4iA,持續加大AIDC與高速網路與資產投資,共同搶攻企業AI資服商機

區域化

皆已在日本、大東南亞展開布局,未來深度結盟後,將攜手加速拓展區域市場,獲取國際商機

如何應賣

現股申請方式

本次僅受理已集保交存之股票,不受理實體股票;仍持有精誠實體股票的股東,須先至精誠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無實體換發,並存入指定券商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後,再行辦理應賣;採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融資買進之股份須於還款後方得應賣。

集保申請方式

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

擇一途徑辦理應賣交存

臨櫃

親洽券商或保管銀行營業據點
營業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

電話

撥打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營業據點之電話
*請先確認往來券商是否提供此項服務

電子/網路

所屬券商網站或APP
*請先確認往來券商是否提供此項服務

常見問答

・公開收購是收購人不透過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是依規定公告收購價格、收購數量、收購期間及成就條件等事項,公開向標的公司股東收購股份。

・與一般在集中市場賣出股票不同,股東須於公開收購期間內主動申請應賣;在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參與應賣之股東預定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內(含第五個營業日)取得本次公開收購對價。

・本次公開收購已依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本案須於有效應賣股數達最低收購數量 106,174,796 股(約當精誠資訊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39%),且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台信電訊與精誠資訊結合之決定的情況下,公開收購條件始成就。

現股申請方式:本次公開收購受理已集保交存股票之應賣,但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應賣人如係持有被收購公司實體股票,請於公開收購期間攜帶實體股票、原留印鑑至被收購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存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後,再行辦理應賣手續。

集保申請方式: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各該方式之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建議應賣人先洽詢往來券商或保管銀行之受理時間及申請參與應賣流程,並建議多加利用電話或電子(網路)之申請方式參與公開收購應賣):

(1) 臨櫃申請應賣方式: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每個營業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應賣人應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之營業據點辦理應賣手續(應賣人如屬無摺戶者,免提示存摺,但應持原留印鑑辦理)。

(2) 電話申請應賣方式: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統設置或認識客戶規範限制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話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有提供電話申請應賣方式服務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每個營業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應賣人應撥打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營業據點之電話辦理應賣手續。

(3) 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統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若有,並請洽詢接受該應賣方式之時間,可能會因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各自電腦系統所提供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而有不同。

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務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該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所提供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但於收購期間屆滿日,該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最晚僅受理至當日下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止。

應賣人應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務之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簽署「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且該契約書訂有客戶得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之約定者,始得以電子(網路)方式申請應賣。

應賣人以臨櫃、電話、或電子(網路)方式申請參與應賣者,均應符合「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規範,請應賣人主動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確認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手續是否成功,以避免影響應賣權益。

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有所有權,且提出應賣之股份應無質權、未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份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股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股份數量。融資買進之股份須先行還款,否則將有不得應賣之風險。

・本次公開收購係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即同一人若有開立二個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個集保帳戶參與應賣,否則不予受理。若應賣人同時於二家以上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帳戶皆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應賣人倘先以其中一個帳戶參與應賣後,復欲以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時,應賣人應將欲交存之有價證券匯撥至前已辦理交存帳戶後參與應賣;或撤銷前已辦理交存之有價證券後,於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但排除本國法人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6 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與第 5 款,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 45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與第 5 款所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帳戶、信託專戶)之情形。

・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有所有權,且提出應賣之股份應無質權、未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份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股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股份數量。融資買進之股份須先行還款,否則將有不得應賣之風險。

・本次公開收購不接受精誠資訊陸資股東參與應賣,縱使該等股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股份數量。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且公告前,申請辦理撤銷應賣之股票退撥將於次一營業日撥入撤銷股東之集保帳戶,應賣人毋須再負擔手續費。已撤銷應賣之股東若再次參與應賣,應負擔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存應賣及撤銷次數累積計算之。

・當收購條件成就且公告後,除有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6 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本次公開收購之最高數量:157,900,979 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約當精誠資訊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顯示民國 115 年 3 月 17 日最後異動日所載之已發行股份總數 272,243,066 股(下稱「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8%(157,900,979 股/272,243,066 股≒58%)。

本次公開收購之最低收購數量:106,174,796 股(約當精誠資訊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39%)。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係指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之決定),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台信電訊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台信電訊將依同一比例分配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

(1) 若應賣有價證券數量未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全數收購有效應賣有價證券。

(2) 若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將依同一比例(註)分配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以股為單位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註:前述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 有效應賣有價證券之總數量 *(各應賣人有效應賣有價證券數量)

本次公開收購接受精誠資訊之僑外資股東參與應賣,且適用前述分配方式。

若本次公開收購未成就,應賣股份已撥入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者,由元大證券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833-0251603)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次一營業日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精誠資訊股東應賣一股精誠資訊(代碼 6214)普通股,可換取台灣大哥大(代碼 3045)普通股 0.84 股及現金新臺幣 92.5 元;任一應賣人所取得之台灣大哥大普通股總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以民國 115 年 8 月 12 日之收盤價 109.5 元按比例折算現金給付,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0.3%)、所得稅(若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新臺幣 20 元)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新臺幣 20 元)、銀行匯款費用(新臺幣 10 元)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新臺幣 28 元)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若有),其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詳見範例)

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本次公開收購之股票對價係為台信電訊所持有之台灣大哥大普通股,此部份證券交易稅額之計算基礎為台信電訊董事決議通過本次公開收購當日(民國 115 年 8 月 12 日)台灣大哥大普通股收盤價 109.5 元,惟若因主管機關行政指導而需調整,將另行公告。

公開收購應賣價款與交易成本試算範例:

・假設股東經由證券經紀商參與應賣 1,010 股,按每股收購對價為台灣大哥大普通股 0.84 股及現金新臺幣(下同)92.5 元計算,總收購對價為台灣大哥大普通股 848 股及現金價款總額 93,468 元(現金對價 93,425 元及畸零股折算現金 43 元),其中股票對價按台灣大哥大 115 年 8 月 12 日每股收盤價 109.5 元設算,因此,收購對價約當總金額為 186,324 元。

【股票已集保交存之股東,申請參與應賣 1 次】
交易成本:證券交易稅 558 元(186,324 x 0.3% = 558 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集保手續費 20 元、券商手續費 20 元、匯款匯費 10 元,共計 608 元。
應賣人取得:台灣大哥大普通股 848 股及價款淨額 92,860 元(93,468 元-608 元)。

【股票已集保交存之股東,申請參與應賣 2 次】
交易成本:證券交易稅 558 元(186,324 x 0.3% = 558 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集保手續費 40 元(20 x 2 = 40 元)、券商手續費 40 元(20 x 2 = 40 元)、匯款匯費 10 元,共計 648 元。
應賣人取得:台灣大哥大普通股 848 股及價款淨額 92,820 元(93,468 元-648 元)。

・假設股東經由保管銀行參與應賣 1,010 股,按每股收購對價為台灣大哥大普通股 0.84 股及現金 92.5 元計算,總收購對價為台灣大哥大普通股 848 股及現金價款總額 93,468 元(現金對價 93,425 元及畸零股折算現金 43 元),其中股票對價按台灣大哥大 115 年 8 月 12 日每股收盤價 109.5 元設算,因此,收購對價約當總金額為 186,324 元。

【股票已集保交存之股東,申請參與應賣 1 次】
交易成本:證券交易稅 558 元(186,324 x 0.3% = 558 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集保手續費 20 元、匯款匯費 10 元,共計 588 元。
應賣人取得:台灣大哥大普通股 848 股及價款淨額 92,880 元(93,468 元-588 元)。

【股票已集保交存之股東,申請參與應賣 2 次】
交易成本:證券交易稅 558 元(186,324 x 0.3% = 558 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集保手續費 40 元(20 x 2 = 40 元)、匯款匯費 10 元,共計 608 元。
應賣人取得:台灣大哥大普通股 848 股及價款淨額 92,860 元(93,468 元-608 元)。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指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之決定),預定為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五個營業日以內(含第五個營業日)可取得收購對價;其中現金對價以匯款或支票支付、股票對價(台信電訊所持有之台灣大哥大普通股)將辦理帳簿劃撥交付至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貼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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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次公開收購之收購條件、收購期間、應賣程序、對價給付方式及相關風險事項,請一律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依法公告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公告,以及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所刊登之正式文件內容為準;如本網頁所載內容與前述正式文件有所歧異或不一致,概以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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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於決定是否應賣前,應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全文,並依自身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諮詢證券商、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意見後審慎評估,相關投資決策及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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